共同汇报标準 (CRS) /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AE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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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AEOI是一项新机制,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及把申报对象的资料与其财务账户资料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

 

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 (修订) (第3号) 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於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阁下在创兴银行(「本行」) 开立新账户时,须提交自我證明,以供本行核实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对於先前已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即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如本行对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有疑问,会要求阁下提供自我證明以确认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

 

如阁下对自己的税务居民身分有任何疑问,请考虑寻求专业意见。阁下亦可浏览香港税务局 (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了解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和资料。

 




免责声明

此网页提供的资料只作参考之用,阁下不应视此为税务或法律意见。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本行」) 不保证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任何错误/遗漏或由於依赖此等资料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请向专业顾问就本身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及/或税务意见。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与英文文本有歧义者,就歧义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为准。

常见问题

  1. 甚麽人士 / 机构的资料须予申报?
    任何个人、实体及/或其控权人(只适用於被动非财务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创兴银行(本行)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账户。本行须每年蒐集及向香港税务局(税务局) 提交已识辨的申报对象的资料及其财务账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申报对象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2. 我在本港生活及只在本港纳税,为何仍需提供 CRS / AEOI 要求的资料?
    《修订条例》规定本行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阁下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本行可要求阁下填写「自我證明表格」以核实你的税务居民身分。本行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账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

  3. 如何得知我是否本港以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点或逗留於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4. 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账户内的甚麽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修订条例》施加法律责任予本行,要求本行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蒐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本行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法律/监管的要求,例如应告知账户持有人、本行所蒐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準确无误及安全稳妥。账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 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本行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本行可考虑应否维持该账户。

  5. 我需要提供那些资料给创兴银行?
    阁下须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包括 :
    1. 姓名 / 名称
    2. 实体成立为法团或设立所在地的税务管辖区 (只适用於实体)
    3. 身分證号码 / 商业登记證号码
    4. 地址
    5. 出生日期 (只适用於个人)
    6. 出生地点 (只适用於个人)
    7. 实体类别 (只适用於实体)
    8. 被动实体的控权人 (只适用於被动非财务实体)
    9. 居留司法管辖区
    10. 税务编号 (TIN)

  6.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账户时,我是否需要向创兴银行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先前账户,我是否需要向创兴银行提供自我證明?
    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 (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準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账户而言,阁下须就你的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 向本行提供自我證明。至於先前账户,本行会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本行会向阁下要求提供自我證明。

  7.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创兴银行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
    假如阁下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本行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8. 我居於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创兴银行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创兴银行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後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假如阁下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本行会就你的财务账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後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本行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9.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於创兴银行持有账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创兴银行会否将我的财务账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假如阁下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於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寻求专业意见。

  10. 甚麽是自我證明? 为何我需提供此證明给银行?
    这是阁下就本身的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所有新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證明(内含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至於先前账户(即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账户),如本行就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阁下提供自我證明以确认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

  11. 如我之前所提供的资料有变,我应采取甚麽行动?
    如情况有所改变,引致阁下之前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包括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阁下须在情况发生改变後30日内,向本行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以更新资料。

  12. 是否所有金融机构皆须识辨和蒐集我的资料?
    是。根据《修订条例》要求,本港所有金融机构皆须识辨和蒐集阁下相关财务账户的资料(获豁免的金融机构除外)。

  13. 税务局如何保障我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
    与香港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只会为香港有签订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的伙伴。两类协定均就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国际标準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於为自动交换资料目的而交换的资料。此外,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明,所有交换的资料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资料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资料协定。

  14. 有那些国家 / 地区参与 CRS / AEOI?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参与国家 / 地区的资料,该网址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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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与英文文本有歧义者,就歧义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为准。

词彙



  1.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 共同汇报标準
    共同汇报标準是适用於财务机构的全球性资料收集及汇报规定,旨在协助打击逃税及维护税制完整。根据该规定,本行必须确定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通常是阁下因居民身分而有责任缴纳薪俸税或公司利得税的国家/地区),如有非本港税务居民或非本港纳税所在地的客户,本行须将其相关资料交予香港税务局。相关资料或由多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共享。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有多个成员国,外加欧洲委员会以及巴西、中国、印度、印尼及南非等关键夥伴。


  4. 个人
    个人是指持有本行个人账户或产品的客户。根据共同汇报标準规定,个人也包括独资商户。


  5. 独资商户
    独资商户是由个人独自拥有及经营的商业实体,其拥有人与业务在法律上不作区分。


  6. 实体
    共同汇报标準将实体定义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组织、合夥企业、信託或基金会。因此,实体包括任何持有本行商业账户、产品或使用本行服务的客户,但不包括独资商户。根据该规定,独资商人被视为个人。


  7. 控权人
    控权人是指最终对实体有控制性拥有权权益的自然人。如果没有任何自然人因拥有权权益而有控制权,则实体的控权人为透过其他方式控制实体的自然人。对於信託而言,控权人是该信託的财产授予人、受託人、保护人(如有)、某个(或若干个)或某类别(或若干类别)受益人,以及任何最终有效控制该信託的自然人。


  8. 自我證明表格
    根据共同汇报标準,阁下可以使用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格去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本行共有叁种自我證明表格,分别供个人、实体以及控权人使用。对於某些类别的实体,除了要向本行提交实体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权人的自我證明表格。此要求在实体自我證明表格及控权人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説明。


  9. 税务居民身分
    就税务目的而言,阁下的税务居民身分为你拥有居民身分或进行税务登记的国家/地区。各国家/地区对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身分有各自的规则。请谘询阁下的税务顾问或浏览经合组织网站,以取得有关税务居民身分的更多资讯。


  10. 税务编号
    税务编号是国家/地区编配给你的专有编号,由一串字母及/或数字组成。有些国家/地区并无发出税务编号,而是采用其他号码,如社会安全号码/社会保险号码 (个人) 或公司註册号码 (实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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